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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6-08-27👁 阅读 2026-08-27🏥 安孕冻胚移植专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

  穗府办规〔202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广州市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环境,维护正常生育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产业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信息通报共享、案件舆情引导与合作、案件会商与移送等机制,严格监督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宣传引导、法制教育。

  第四条 将打击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平安广州建设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采供精(卵)、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以及“代孕”(以下称“三非一代”)等活动。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监管,查处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开展现场查处联合行动。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涉及“三非一代”的单位、组织及个人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依法对社会公示。

  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的生殖健康教育和普法宣传,指导市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开展生理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全市学生对“三非一代”等活动危害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涉及非法行医、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民政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动员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村(居)民,形成打击“三非一代”群防群控的局面。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亲子鉴定的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三非一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等医疗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真伪及合法性进行鉴定、来源进行追溯。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在责任区内张贴“三非一代”广告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加强出租屋和网格日常巡查,发现涉及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场所、人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相关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信部门加强对网站平台的监管,依法处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应用等相关不良信息。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协助做好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各区政府压实工作责任,组织各镇街做好宣传引导和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广告、信息监管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对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广告进行重点监测。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清理院内涂写、刻画、张贴的“三非一代”等广告、信息。

  公安机关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非法广告的信息进行溯源追查。

  第八条 发布或变相发布涉及“三非一代”广告、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规定的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广告等形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三非一代”等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上级部门职责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

  第三章 中介和场所监管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将“代孕”“供卵”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词汇申请列入企业名称禁限用词库,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推送市场主体信息,由有关主管部门定期进行重点监测和抽查。

  公安机关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线索排查和调查,严厉打击中介或涉黑势力拘禁代孕妇女或以其他强制方式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和出租房管理整治工作,督促镇(街)出租屋管理员(网格员)日常巡查中发现出租屋内有涉“三非一代”等可疑线索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置,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对有关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场所内存在消防隐患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涉及“三非一代”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村(居)民主动发现、报告有关涉“三非一代”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证照从事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中介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介绍、组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抽查检验,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用于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非医疗机构监管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查处“三非一代”的联动执法调查机制和协作机制,协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公安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并根据案情适时增加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商,形成有效、及时、精准的查处合力。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调查认定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发现有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情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加强对线索排查和信息情报研判,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调查,强化现场控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无照经营场所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溯源调查,做好取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防范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三非一代”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明知属于无照开办医疗机构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介绍、组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非医师行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医疗机构及人员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服务纳入依法执业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开展“三非一代”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对出生婴儿性别比高、孕妇规避实名实人登记核实比率高、B超监测多排卵占比高和相关投诉举报频次高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督名单,采取增加检查频次、约谈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要求,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非法执业、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进行规范约束。鼓励收集行业组织成员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反映,维护行业秩序,规范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人员实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医疗机构及人员为代孕妇女伪造、隐匿、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规开展诊疗行为,协助实施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移交省卫生健康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处理。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由所在医疗机构依照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出生医学证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在孕产妇入院、产科产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等环节严格执行“人证合一”的实名实人登记核实制度,坚决杜绝孕产妇、婴儿父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和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加强急产入院管理,发现疑似“代孕”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医疗机构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户籍出生登记人口倒查机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儿童收养制度落实与监管,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实施“代孕”。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落实入院孕产妇身份核对制度,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医师泄露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档案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个人、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办理入院和出生医学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经费纳入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2年7月28日印发

⚠️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仅为医学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生诊断。每个人的身体情况不同,具体诊疗方案请遵医嘱。如有相关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或到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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